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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展服务指南

    (一)10月28日至29日为布展时间,参展单位布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布展工作,每天 8:30 至 17:00 ( 10月29日12:00 布展结束)。在此期间,布展单位如需加班,应于当日14:00前向各展厅服务台提出申请并缴交加班费后方可加班。

    (二)需特装的参展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将布展方案(含效果图、施工图、使用材质及消防措施等)送交组委会展务组审核,审查合格取得《特装许可证》方可进馆布展。

    (三)为确保各展商的展示效果,对展厅布展高度作如下规定:
    1. 所有展厅标准展位布展高度不得超过展架( 2.4米 )高度。
    2. A、B厅靠主通道的B5 至 B14 各展位限高为 6 米。
    3. C厅所有特装展位限高为 6 米 。

    (四)布展中,若作业高度超过 5 米的,布展单位须到展厅现场服务台办理高空作业手续,而且仅允许持有效高空作业证人员,在配备专用高处作业设备情况下进行作业。

    (五)展馆所有公共场所的布置,包括展馆外宣传牌,各展厅入口处,外墙及展厅内公共走廊悬挂广告条幅,均由组委会统一规划和设置。各参展单位的广告宣传活动、布展等仅限于在其展位内进行,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地方。

    (六)各展厅高度为: A、B、D 厅 10 米 , C 厅 7.6 米 。各展厅地面负载: A、B、D厅为 3.5 吨 / 平方米, C 厅为 1 吨 / 平方米,禁止超重物品进场。

    (七)参展商布展中,需现场拆除展板以打通展位的须到展厅现场服务台办理手续,由展馆工作人员操作,切不可自行拆除展板。如损坏展板、展架的,由参展商照价赔偿。

    (八)所有特装主体框架应预先在室外做好后再进馆安装,不得在展馆内粉刷、油漆。不得在展板和洽谈桌椅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不得在展板上悬挂较重的展品或广告板、设备。

    (九)不得任意改装、拆卸、损坏展馆建筑物和器材,不得损坏展厅的综合布线和相应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各展位电脑端口的使用须经展馆同意,不得擅自拆移。

    (十)展位及公共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配备、电器照明或安装动力装置和用电总量等,须向展馆工程管理部申请并得到确认后才能施工,任何带电设备的最后接电须由展馆专业人员操作,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十一)境内各展商的布展及宣传材料中,凡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 年 7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0 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联系人及联络方式:
    李文琪(负责大陆图书展区布展)
    0592-2195976  15860787679  (FAX)2195973
    吴畇希(负责台版图书展区布展)
    0592-2986298 13666010276 (FAX)0592-5365089

    二、撤展服务指南

    (一)11月1日15:00开始打包撤展,撤展人员须持有布撤展证或参展证,方可进行撤展工作。参展商不得提前撤展(除极特殊原因需提前撤展者,须经组委会批准)。

    (二)参展单位撤展人员应分别从所在展厅的东西门出馆(大件或笨重物品应从东门出馆)。

    (三)接运展品的车辆在11月1日15:00后方能进入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并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司机不得离开车辆,严禁乱停、堵塞交通,违者照章处罚。

    (四)撤展时各参展单位应注意作业安全并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

    (五)展位内所有自行悬挂、张贴物,应由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三、消防安全指南

    (一)参展单位的负责人是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参展单位的布展人员应当了解展厅的疏散路线、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和手动报警器的位置。

    (三)展馆的特装布展方案、装修使用的材料,应报组委会展览组审定,并严格按审定的要求施工。

    (四)布展应尽可能选用非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使用的电器或照明装置,其电热元件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贴邻可燃物,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五)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展厅,展厅内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确须动用明火的,应报会展中心批准,并在会展中心有关人员现场监护以及做好灭火准备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六)布展应确保展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不得遮掩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圈占、遮档室内消火栓、手动火灾报警器,严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七)参展单位应落实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拉动手动报警器报警、拨打“ 119 ”火灾报警电话报警。

    (九)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展务组或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举报(举报电话:0592-5095119 )。